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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考– ???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促進城鄉道路客運健康發展,保障國家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等七部門《關於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後進一步完善種糧農民 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機制的通知》(財建〔2009〕1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管理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城鄉道路客運經營者,因成品油價格調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設立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稱的補助對象,即城鄉道路客運經營者,包括城市公交企業和農村客運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公交企業,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合法運營,為群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客運經營者,是指經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資格,在縣境內或者毗鄰縣間固定的道路客運線路上運營,或經許可同意在縣境內或者毗鄰縣間某一特定區域內運營,其線路起訖點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道路客運經營企業或個人。其中,「鄉村」分別包括鄉、村的同級別行政區劃,但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鄉或位於城市市區的鄉村。 具體補助對象,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許可的經營範圍認定。 第四條 各地應抓緊完善出租汽車價格聯動機制,通過調整運價或燃油附加,化解油價調整對出租汽車經營效益的影響。在完善價格聯動機制之前,中央財政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給予臨時油價補貼。 本辦法所稱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合法運營,為廣大城鎮居民提供出租汽車服務的企業或個人。 第五條 當國家確定的成品油分品種出廠價,高於2006年成品油價格改革時的分品種成品油出廠價(汽油4400元/噸、柴油3870元/噸)時,啟動補貼機制;低於上述價格時,停止補貼。 第六條 補助資金補助標準的確定和中央財政負擔的補助比例按財政部等七部門《關於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後進一步完善種糧農民 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機制的通知》(財建〔2009〕1號)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補助用油量由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合法擁有的車輛數量、車型和行駛里程等,計算核定在一個補貼年度內合法營運消耗的成品油數量。 第八條 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根據國家統一規定和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具體要求,建立健全本企業(業戶)管理檔案和管理制度,完整、準確地記錄所屬車輛、行駛里程、用油量等基礎信息,並按燃料種類對每輛車燃料消耗量進行統計、匯總、核實,分別填寫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燃料消耗量明細表(見附件1、2、3),及時按程序上報。 第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車輛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礎檔案和數據庫,完整、準確地填報各項基礎數據,科學準確地核算燃料消耗,並編製報表。 第十條 補助年度終了後,縣、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力量,對本轄區上年度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分品種油料消耗情況進行統計、整理、匯總,經核實無誤後,於2月15日前,分別將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出租汽車用油量匯總表(見附件4、5、6)逐級上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同時抄報同級財政、審計部門。 第十一條 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收到下級交通運輸部門上報的車輛油料消耗情況後,經審核和重點抽查,將本省(區、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分品種油料消耗情況整理匯總,於3月15日前上報交通運輸部,同時抄送同級財政、審計部門以及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收到各省(區、市)交通運輸部門上報的油料消耗情況後,應當根據前一年度補貼用油量情況對全國上年度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分品種油料消耗情況進行整理、匯總和分析。補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補助用油量為基礎,考慮增減變化因素確定。交通運輸部核定的補助用油量於4月10日前報送財政部,同時抄送審計署。 第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交通運輸部報送的全國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上年度分品種油料消耗情況,按照分品種補助標準和負擔比例,計算分省(區、市)上年度成品油價格補助金額。 第十四條 中央財政負擔的上年度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於4月30日前,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下達省(區、市)財政。下達資金的文件同時抄送交通運輸部、審計署、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下達的上年度補助資金後,應當會同同級交通運輸部門逐級下撥資金。基層交通運輸和財政部門應當在6月30日前將補助資金發放到補助對象。 基層財政、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完善補助資金的發放管理制度,並將補助程序、補助對像、補助標準和金額等內容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部門於9月15日前,將補助資金發放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並抄送審計署。 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全額用於補助實際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財政部將會同交通運輸、審計部門,對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用油量申報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各級財政部門資金撥付的及時性和額度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或組織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聯合有關部門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如發現違紀違法行為,及時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準確填報有關報表。對未報送或未按期報送有關報表的,不予補助。 對弄虛作假,套取補助資金的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一經查實,追回上年度補助資金,並取消下年度補助資格。 對虛報用油量套取補助資金、擴大補助範圍發放補助資金、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和管理人員,一經查實,將嚴格按照法規規定進行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補助資金工作經費由省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規定,商同級交通運輸部門重點用於基層管理部門用油量統計和補助資金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交通運輸等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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