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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現發佈《施放氣球管理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6日中國氣象局發佈的《施放氣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 長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施放氣球活動的管理,保障航空飛行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施放氣球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氣球,包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
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是指無動力驅動、無人操縱、輕於空氣、總質量大於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氣物體。
系留氣球,是指系留於地面物體上、直徑大於1.8米或者體積容量大於3.2立方米、輕於空氣的充氣物體。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施放氣球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因氣象業務從事施放氣球活動,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及飛行管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的施放氣球活動。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飛行管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和協調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施放氣球活動。
第五條 從事施放氣球活動,應當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


第二章 施放氣球單位的管理


第六條 對施放氣球單位實行資質認定制度。
未按規定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施放氣球活動。
第七條 申請施放氣球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危險氣體的運輸、使用和存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4名以上經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氣象學會考試合格並取得《施放氣球資格證》的作業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設備;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條 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簡稱認定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施放氣球資質證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人員登記表、有關人員資格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施放氣球的器材和設備清單;
(五)安全保障責任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認定機構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並出具書面憑證。不予受理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條 認定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根據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條 申請單位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認定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加蓋認定機構印章的《施放氣球資質證》。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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