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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與石油設施雷電安全規範

                 (GB 15599-95)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石油和石油產品在生產、運輸、貯存、銷售、使用過程中避免或減少石油設備雷電危害的基本原則和措施。
  本規範適用於石油設備的雷電安全保護。

  2 引用標準

  GB13348-92 液體石油產品靜電安全規程
  GB50057-94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
  GBJ74-84 石油庫設計規範

  3 預防雷電危害的基本原則

  3.1 石油和石油產品應貯存在密閉性的容器內,並避免易燃或可燃性油氣混合在容器周圍積聚。
  3.2 易燃或可燃性油氣可能洩漏或積聚的區域,應避免金屬導體間產生火花放電。
  3.3 固定頂金屬容器附件(如呼吸閥、安全閥)必須裝設阻火器。
  3.4 石油容器及其附屬裝置(如阻火器、呼吸閥、量油孔等)均應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3.5 石油設備應採用防雷接地。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和電氣設備接地宜共用同一接地裝置(參見GB13348第4.1條)。

  4 預防雷電危害的技術措施

  4.1 金屬油罐
  4.1.1 當貯存易燃、可燃油品的油罐,其頂板厚度小於4mm時,應裝設防直擊雷設備,如避雷針或半導體消雷器等。其中單支避雷針保護範圍的確定參見附錄A,其它情況下保護範圍的確定詳見GB50057附錄四。半導體消雷器保護範圍的確定參見附錄B。
  4.1.2 當貯存易燃、可燃油品的油罐,其頂板厚度大於、等於4mm時,按GBJ74第11.2.2條規定,可不裝設防直擊雷設備。但在多雷區(注),當油罐頂板厚度大於、等於4mm時,仍可裝設防直擊雷設備。
  註:多雷區通常指年雷暴日大於40天的地區,參見附錄C。
  4.13 金屬油罐必須作環型防雷接地,其接地點不應少於兩處,其間弧形距離不應大於30m。接地體距罐壁的距離應大於3m,當罐頂裝有避雷針或利用罐體作接閃器時,每一接地點的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4.1.4 浮頂金屬油罐可不裝設防直擊雷設備,但必須用兩根截面不小於25mm2的軟銅絞線將浮船與罐體作電氣連接。其連接點不應小於兩處,連接點沿油罐周長的間距不應大於30m。浮頂油罐的密封結構,宜採用耐油導靜電材料製品。
  4.1.5 金屬油罐的阻火器、呼吸閥、量油孔、人孔、透光孔等金屬附件必須保持等電位連接。
  4.2 非金屬油罐
  4.2.1 貯存易燃、可燃油器的非金屬油罐應裝設獨立避雷針(網)或半導體消雷器等防直擊雷設備。
  4.2.2 獨立避雷針與被保護物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3m,並應有獨立的接地電阻,其衝擊接地電阻不得小於10Ω。
  4.2.3 避雷網應用直徑不小於8mm的圓鋼或截面不小於24×4mm的扁鋼製成,網格不宜大於6×6m;避雷網引下線不得少於2根,並沿四周均勻或對稱佈置,其間距不得大於18m,接地點不得少於兩處。
  4.2.4 非金屬油罐必須裝設阻火器和呼吸閥。油罐的阻火器、呼吸閥、量油孔、人孔、透光孔、法蘭等金屬附件必須嚴密並作接地。它們必須在防直擊雷裝置的保護範圍內。
  4.3 人工洞石油庫
  4.3.1 人工洞石油庫油罐的金屬呼吸管和金屬通風管的露出洞外部分,應裝設獨立的避雷針,其保護範圍應高出管口2m,獨立避雷針距管口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3m。
  4.3.1 人工洞石油庫油罐的金屬呼吸管和金屬通風管露出外部分,應裝設獨立的避雷針,其保護範圍應高出管口2m,獨立避雷針距管口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3m。
  4.3.2 進入洞內的金屬管路,從洞口算起,當其洞外埋地長度超過50m時,可不設接地裝置;當其洞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長度不足50m時,應在洞外作兩處接地,接地點的間距不得大於100m,衝擊接地電阻不得大於20Ω。
  4.3.3 動力、照明和通訊線路應採用鎧裝電纜埋地引入洞內,若由架空線轉換為埋地電纜引入時,由進入點至轉換處的距離不得小於50m,架空線與電纜的連接處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外皮和絕緣子鐵腳應作電氣連接並接地,其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4.4 汽車槽車和鐵路槽車
  4.4.1 汽車槽車和鐵路槽車在裝運易燃、可燃油器時宜裝阻火器。
  4.4.2 鐵路裝卸油品設備(包括鋼軌、管路、鶴管、棧橋等)應作電氣連接並接地,衝擊接地電阻應不大於10Ω。
  4.5 金屬油船和油駁
  4.5.1 金屬油船和油駁的金屬桅桿或其它凸出物可作接閃器。如船體的結構是木質的或其它絕緣材料的,則必須把桅桿或其它凸出的金屬物與水線以下的銅板連接。
  4.5.2 無線電天線應裝避雷器。
  4.5.3 雷暴時應中止裝卸油品,並關閉貯器開口。
  4.6 管路
  4.6.1 輸油管路可用其自身作接閃器,其法蘭、閥門的連接處,應設金屬跨接線。當法蘭用5根以上螺栓連接時,法蘭可不用金屬線跨接,但必須構成電氣通路。
  4.6.2 管路系統的所有金屬件,包括護套的金屬包覆層必須接地。管路兩端和每隔200-300m處,以及分支處、拐彎處均應有一處接地,接地點宜設在管墩處,其衝擊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Ω。
  4.6.3 可燃性氣體放空管路必須裝設避雷針,避雷針的保護範圍應高管口不小於2m,避雷針距管口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3m。

  5 預防雷電危害的管理措施

  5.1 制度
  各單位技術部門應制定防雷電危害的具體措施。建立設備防雷活動檔案。
  5.2 教育
  負責管理工作的人員必須掌握雷電知識。
  5.3 應急
  當發現雷電可能釀成雷電事故時,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並上報主管領導。
  5.4 預檢
  每年雷雨季節之前,必須檢查、維修防雷電設備和拉地。檢查的主要項目如:
  a) 防雷設備的外觀形貌、連接程度,如發現斷裂、損壞、鬆動應及時修復;
  b) 用儀器檢測防雷設備衝擊接地電阻值,如發現不符合要求,應及時修復;
  c) 清洗堵塞的阻火芯,更換變形或腐蝕的阻火芯,並應保證密封處不漏氣。
  5.5 人身安全
  雷雨天氣時,應注意人身安全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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