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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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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青島市停車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記者在街頭對多位市民進行了調查採訪,發現市民對這一《條例》的關注度和認知度都比較高,其中「車輛受損停車場如何賠償」、「停車場的交付時間」等問題成為了大部分市民關注的焦點。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在對《條例》中相關 問題的規定上,許多市民還存在著不少誤區,帶著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市交警部門和法律界人士,請他們一一進行了解答。

■誤區一: 車輛受損停車場必須賠償


「現在在停車場停車非常放心,因為不管是受損和丟失,停車場無論如何都要賠償。」在一家停車場一位車主這樣告訴記者。


在採訪中記者瞭解到,和這位車主有同樣想法的市民不在少數,他們對《條例》中車損賠償的問題存在這樣的理解:只要將車停在停車場發生車損和丟失,停車場就必須賠償。對此,有關人士這樣解釋:這種情況下停車場是否賠償,關鍵看車主本身是否有過錯,同時停車場看護是否有失誤,此外還要看雙方具體約定等等,然後界定賠償責任。


此外,記者瞭解到,《條例》中規定的停車場是指經營性公共停車場,不是路面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單位臨時停車場等。


■誤區二:臨時泊位與經營性停車場職責一致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許多市民認為臨時泊位與經營性停車場承擔的責任是一樣的,有關人士表示,其實這種理解是不準確的。


《條例》規定,造成停車場內的車輛毀損或者丟失的,停車場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裡的停車場是指經營性公共停車場,不是路面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單位臨時停車場等。


將車停在臨時泊位發生車損責任該如何界定?有關人士告訴記者,臨時泊位佔用道路資源,只是收取占路費用,但是如果車損責任在停車場,停車場同樣也要賠償。同時,由於地方性法規不能對民事賠償作出規定,因此發生車損等事故後,車主可依據相關法律將停車場告上法庭主張賠償。


據悉,《條例》對經營性公共停車場的職責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經營性公共停車場應當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配備相應的停車場管理人員;要明示停車場標誌、服務內容和監督電話,對停放車輛進行登記,做好安全防範工作;場內發生火警、盜竊、搶劫及交通事故等情況,應當採取相應緊急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此外,停車場還要定期清點場內車輛,發現長期停放或者可疑車輛,應當向公安部門報告。


■誤區三:物業有權停止車位的使用


「本來我每天上班都有固定的地方停車,誰知去年單位所在的大廈突然停止了車位的使用,現在我和許多同事的車都沒地可停。」在採訪中一位車主這樣向記者抱怨。當記者向他建議用新實施的《條例》維權時,這位車主卻表示:「大廈的物業擁有管理權,他們對車位進行調整,《條例》能約束他們嗎?」


對此,市公安交警部門有關人士表示,《條例》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的停車場,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按照閒置泊位的數量,每個泊位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000元罰款。


同時《條例》規定,未經公安部門審批設立臨時停車場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擅自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按照設置、撤除泊位的數量,每個泊位處以500元罰款。擅自設置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障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影響使用泊位的數量,每個泊位處以200元罰款。


■誤區四:停車場可比配套建築物延期交付


「我已經在新小區入住了,但小區的車位卻遲遲沒有交付使用,現在只有把車停在小區外,雖然不安全但我們也沒有什麼辦法。」一位車主這樣無奈地告訴記者。


其實,11月1日實施的《條例》規定,堅持配套建設原則,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應當按照有關設計規則和配建標準配建、增建停車位,配套建設的停車位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新建建築物必須設立停車設施,否則不予開工建設。」有關人士介紹說。記者瞭解到,按照《條例》規定,新建築物堅持規劃先行,規劃部門在編製分區規劃時,應當根據所在區域現實和預期的機動車停放需求,劃定停車場建設用地,市和各縣級市應當編製停車場專業規劃,停車場專業規劃不得擅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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