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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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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修改 港澳公_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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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響-《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修改 港澳公


音響Blog據新華社7月29日消息,《國務院關於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自7月22日開始實施。條例的第十二條修改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港澳演出經紀機構可在內地設分支機構。昨天,對於這一決定,內地多家演出經紀機構普遍稱短期內不會造成影響。

  對於這一決定,華唱兄弟總經理何京斌認為,港澳投資者進入內地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是大趨勢,但一兩年之內不會有特別大的影響。「因為內地的演出公司經過這七八年的發展,在演出渠道、場館溝通等方面都比較成熟,港澳的公司進來並形成競爭力需要一個過程。」何京斌分析認為,短時間內很難出現港澳演出經紀機構扎堆的現象,但他承認港澳經紀公司在藝人管理、包裝方面具有很大優勢。


中演文化娛樂公司總經理郜奇認為,以前國家只允許港澳資本合作、合資,這次允許獨資,這對內地演出市場來說絕對是好事,在繁榮內地演出市場的同時,也給了內地和港澳演出經紀機構一個相互促進學習的機會。持此種觀點的還有九州文化傳播中心總經理田京泉,在他看來,港澳經紀公司在舞美設計方面有著豐富經驗。對於內地觀眾來說,是利好的。